1.建筑内设置中庭时,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,采用防火卷帘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.00h,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。
2.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,确有困难时,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。
3.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。除甲类厂房外的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厂房,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,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团难时,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。
4.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,甲、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、窗、洞口。对于丙、丁、戊类仓库,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,需采用与防火培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,如甲级防火门、防火卷帘,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.0m,高度*控制在4.0m以下,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。
5.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,墙上的门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、窗,确有困难时,可采用防火卷帘,但应符合相关规定:
1)甲、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。
2)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。